采购合同
【实用】采购合同锦集10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采购合同10篇,欢迎大家分享。
采购合同 篇1甲方(购货单位):
乙方(供货单位):
为确保工程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协调一致的原则,就甲乙工程中管道安装使用乙方系列产品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特签订此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供货品牌及价格:
甲方给排水工程所购买的乙方所代理的“中财”牌绝缘电工套管系列、“中财”牌c-排水系列和“中财”牌系列产品的管材及其管件的数量、规格、单价按双方确定的中财价格表执行(价格表附后)。
二、价格调整
本合同执行期内,如遇施工现场情况发生变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单位的要求发生变化、原材料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或乙方市场策略进行调整等因素,使价格涨跌,(其涨跌在原合同价177;5%以内的,参照原合同执行,若超出177;5%的经双方协商解决),同时甲乙双方需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对方事情的缘由,甲方根据当地当时市场价格情况与乙方进行友好协商。若协商达不到一致,甲乙双方有权终止供货事宜。
三、货款数量的确定
工程实际数量以甲方现场计划通知为准,最终结算以双方确认的工程进货数量结算。甲方指定接货人。
四、货物标准
乙方所供管道的产品必须与厂家的品牌一致,管件的型号及各种指标都必须符合国家、企业或行业的相关标准,以满足图纸要求和用户的使用标准。
五、货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
管道产品货到付款。要货提前____日下订单,如雨水管、消音管等非常规用料须交40%保证金。
六、售后服务
乙方必须对甲方所购产品无条件提供售前、售中、售后的服务支持,甲方在整个环节有提出服务支持的权利。具体事项另签,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七、其他
1、甲方不得在使用过程中随意更换管道品牌。如违约需付最后一次货款的双倍。
2、乙方供应产品质量必须保证符合相关专业部门验收标准。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期为15天,协商不成时,经双方同意可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中财XX安装完毕合同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委托人:
经办委托人:
身份证:
身份证:
电话:
电话: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采购合同 篇2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本合同化工产品质量符合生产厂家标准。 第三条 价格条款
1、性质(限定其一):□a.到岸(到达)价 □b.离岸(出厂)价
2、方式(限定其一):□a.固定单价 □b.其他定价方式 第四条 货款结算与支付方式
□a.款到发货:在甲方交付产品前,乙方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根据实际供货量在当月内开出增值税发票并提供其他相关单据(由乙方委托甲方邮寄发票的途中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需按照____%月贴息率贴息。
□b.其他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产品交付
(乙方根据甲方开具的提货单进行产品交接) 1、产品交付方式:
1)乙方自行提货的,由乙方自派运输工具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提货,交付点根据计量交接方式不同确定为: a)铁路罐车计量:以始发站铁路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b)储罐计量:以储罐到运输工具的管线出口为交付点。 c)流量计计量:以流量计出口为交付点。
2)甲方送货的,甲方将产品送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交付点根据运输方式不同确定为: a)铁路、公路运输:以乙方指定地点的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采购合同 篇3甲方(出卖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乙方(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所购农药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
二、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因农药质量对乙方(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须提供质量法定机构的质检报告),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四、买卖双方在交货地点现场对农药交接、验收(农药包装要求:农药包装必须贴有中文标签或附具说明书,注明农药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产品批号或生产日期、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
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和方法、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分装的农药产品,除注明上述内容外,还应注明分装登记证号、分装日期、分装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五、合同价款:
六、供货及货款支付方式:甲方(出卖方)可按乙方要求分批供货,第一批货(农药)提供后,经乙方使用效果良好后再开具正式税务发票与乙方具实结账,再按乙方要求发送第二批货(农药)。
七、农药不符合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包装要求的,乙方(买受人)有权要求换货、退货,造成损失的按第三条款办理。
八、乙方(买受人)应按所买农药标签注明的用途、使用技术和方法在有效期内使用农药,超出有效期范围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卖出方)不负责任。
九、双方在上述条款履行中,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按本合同总价款的_50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因农药质量出现问题,由当地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他争议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法庭)起诉。
……此处隐藏17497个字……3年为保修期,期间供应商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设备。在保修期内,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应商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4)保修期内,中标人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7*24小时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中标人必须在2小时内做出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
(5)保修期内,中标人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设备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设备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6)保修期内,中标人应免费提供软件升级、微码升级、定期设备维护等。
(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应说明服务的响应时间、取费标准。
(9)中标人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采购单位有权向中标人提出索赔。
12.违约责任
12.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10日内或在
供方签署货损证明后10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3)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
(4) 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他必要费用;
(5)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12.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12.3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1%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2)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全部货款10%的违约金。
12.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3.不可抗力
13.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争端的解决
14.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10 天内仍不能解决,
可向有关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4.2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3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5.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5.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5.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15.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15.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6.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采购文件规定,并经需方和集中采购机构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8.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9.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需方、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9.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5份,需方、供方、询价采购机构、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采购文件及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0.2中标人提交的报价文件;
20.3中标通知书;
20.4政府采购合同的其他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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